(2017)渝015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代福吕文与白家菊王国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福,吕文,白家菊,王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陈代福,男,汉族,1961年05月1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吕文,女,汉族,1963年07月06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白家菊,女,汉族,1969年10月27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王国明,男,汉族,1967年04月0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陈代福、吕文与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5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代福、吕文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给付借款本金39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式向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与2017年3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国明拘留,在其履行给付欠款39000元的义务后于2017年6月14日提前予以解除对其拘留;4.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9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39000元,尚欠判决书确定的以2014年9月4日起给付之日止的月利率为2%的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福、吕文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白家菊、王国明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大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代理审判员 郑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