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田志洪与赵茂祥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洪,赵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田志洪,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赵茂祥,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5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田志洪申请执行赵茂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茂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志洪劳务款36000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5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志洪前述债权已获受偿20463元,由于被执行人赵茂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052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鞠青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