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洪根、徐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陈洪根,徐瑛,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震纶棉纺有限公司,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英诺时装有限公司,东明(苏州)时装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纺织有限公司,苏龙漂染(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9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5172-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洪根,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瑛,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46066-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路2558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根。被执行人:苏州震纶棉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01872-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金星村13组。法定代表人:沈培荣。被执行人: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2917-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被执行人:吴江英诺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2352-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法开发区云梨路1539号。法定代表人:毛锦泉。被执行人:东明(苏州)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10342-3,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吴同公路南。法定代表人:毛凤珍。被执行人:吴江市苏龙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7142-3,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汽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陈洪根。被执行人:苏龙漂染(苏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0224-5,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汽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陈洪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洪根、徐瑛、江苏苏龙纺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震纶棉纺有限公司、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江英诺时装有限公司、东明(苏州)时装有限公司、吴江市苏龙纺织有限公司、苏龙漂染(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苏059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苏0591民初43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明(苏州)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运东开发区吴同公路南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松陵01017783,土地证号:江国用(2000)字第01210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东明(苏州)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陵镇运东开发区吴同公路南房产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