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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林相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林相儒,宋小萍,宋立新,林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王丁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业、陈江彬,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相儒,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燊,福建臻永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小萍,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立新,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第三人:林华云,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业、陈江彬,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相儒、宋小萍、宋立新、原审第三人林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866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卓垚磊书 记 员 吴梦龙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