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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喜增与许珍、郭乃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增,许珍,郭乃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3052号事由拟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民间借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052号原告:宋喜增,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珍,女,48岁,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郭乃雷,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宋喜增诉被告许珍、郭乃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宋喜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昌市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喜增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宋喜增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