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史立峰、史永信等与临城县新兴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立峰,史永信,史胜印,临城县新兴煤矿,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忠,王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443号原告:史立峰,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城县人。原告:史永信,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城县人。原告:史胜印,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临城县新兴煤矿,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北程村东南。法定代表人:王乡社,该矿矿长。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井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伟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志忠,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王彦生,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原告史立峰、史永信、史胜印与被告临城县新兴煤矿、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朱志忠、王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史立峰、史永信、史胜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立峰、史永信、史胜印撤回对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雷雪审 判 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