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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祖丰、梁祖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祖丰,梁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祖丰,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被执行人:梁祖元,男,1965年5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祖丰与被执行人梁祖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梁祖元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祖元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都康支行账号为15×××33的账户存款4816.67元至天等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天等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账号:07×××1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安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