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游伟海诉北京益精行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伟海,北京益精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益精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公寓A座1002室。法定代表人:余晓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男,北京益精行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游伟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益精行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5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游伟海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游伟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游伟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90元,减半收取计133.95元,由游伟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潘春霞审判员 寻增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