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今通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今通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80号原告: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贵、廖秀凤,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今通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王启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今通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与福建今通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8.50元,由德州西恩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