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032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生,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