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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032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生,系大连庄河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