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德花与杨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花,杨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赵德花,女,40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玉章,男,46岁,祥云县人。关于赵德花与杨玉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德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云2923民初5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15090.29元,案件受理费995元。本院已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以及点对点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杨玉章无银行存款也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其家中调查,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杨玉章履行了50000元,并对余款作了还款计划,即2017年10月支付20000元,2018年10月支付20000元,2019年10月将余款支付完毕。由于申请执行人赵德花不同意被执行人杨玉章的还款计划,杨玉章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执行标的65090.29元及受理费995元未执行到位。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4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