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跃忠与被告王浪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忠,王浪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217号原告:刘跃忠,男,20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浪涛,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跃忠与被告王浪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跃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忠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25,由原告刘跃忠负担。审判员 杨竹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