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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佩红、郑建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佩红,郑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7民监3号原审原告:林佩红,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原审被告:郑建文,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审原告林佩红与原审被告郑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桂0107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丽荣审判员  邓志尚审判员  冯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湖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