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涉县迎宾街***号。法定代表人:姚丰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住所:邯郸市农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滏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希志,该公司董事长。邯郸市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同邯郸市邯山区滏阳实业总公司、邯郸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09)邯仲裁字第0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