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304号原告: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斌,总经理。被告: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杰。原告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91.50元,由原告上海湛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筱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