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森茂与王卡林、乔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茂,王卡林,乔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张森茂,男,汉族,山西兴县人。被执行人王卡林,男,195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雨英,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森茂申请执行王卡林、乔雨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卡林、乔雨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雨英、王卡林协助申请人张森茂按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强制过户,本院作出(2017)陕0821执23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卡林、乔雨英名下的位于神木县兴神路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张森茂及其妻子名下,现神木县房屋交易中心已经受理,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瑞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15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代理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刘慧刘鑫:现在对神木县新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进���合议:刘鑫: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李继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1204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新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贺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浩军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新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94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360元、公告费780元及本案执行费2214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鑫: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承办人意见。陈会军: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