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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彦军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彦军,刘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姜彦军,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立水桥加油站工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一帆,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秀伟,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灵丘县。姜彦军与刘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004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秀伟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姜彦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秀伟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两辆。2017年2月12日,我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刘秀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秀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彦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