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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圣祥与肖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圣祥,肖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21号原告:周圣祥,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肖朝根,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圣祥诉被告肖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苑B24栋2-3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青原字第××号),原告以其本人的存款为该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肖朝根位于吉安市青原区贸易广场青苑B24栋2-301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青原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星基审 判 员  肖 焰人民陪审员  赖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