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柏化工有限公司,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富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孝昌县法院作出的(2016)鄂0921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刘理东审判员 欧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晏由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