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汉伦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汉伦,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714号原告任汉伦,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金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汉伦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任汉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汉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汉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任汉伦负担。审判长 曾望庭审判员 程敬华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