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李奇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鑫溢商贸有限公司,李奇,周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械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鑫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溢公司)被执行人李奇被执行人周民利本院在执行医械公司与鑫溢公司、李奇、周民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6日向鑫溢公司、李奇、周民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南省鑫溢商贸有限公司、李奇、周民利的存款、收入暂以24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