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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李奇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鑫溢商贸有限公司,李奇,周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械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鑫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溢公司)被执行人李奇被执行人周民利本院在执行医械公司与鑫溢公司、李奇、周民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6日向鑫溢公司、李奇、周民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南省鑫溢商贸有限公司、李奇、周民利的存款、收入暂以240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