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与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住所地:衡水市红旗大街滏阳小区南邻。法定代表人:吴占海,该幼儿园园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850号。法定代表人:薛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因与被申请人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申请再审称,本案法院确认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系自行取暖,没有参与集中供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供热范围,与再审申请人管道相连的室外阀门属于热力公司。并且,二审法院审理时双方明确幼儿园户内供暖管道不属于热力公司所有。可见,幼儿园对室内管道进行改造,与热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幼儿园自2011年冬季自行取暖以来从未发生跑水事故,说明本次跑水是热力公司对其阀门管理不善造成,幼儿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判决以幼儿园改造管道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判决幼儿园承担50%的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请求:1.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被申请人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共计73418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893元,二审案件1687元,共计2580元,由衡水恒通热力有限公司全额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在改造室内取暖设备,没有对原有供热管道进行封闭,也是造成漏水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判决由其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小豆豆幼儿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