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发胜与胡凡军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胜,胡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赵发胜。被执行人:胡凡军。申请执行人赵发胜与被执行人胡凡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凡军的存款情况,因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赵发胜书面同意不再对账户余额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胡凡军名下房产已经我院另案进行评估、拍卖,故此案无法进行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扈亭河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月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