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与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926号原告: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姜山一村二。负责人:迟福功,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韩清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志,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的负责人迟福功、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411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挖掘机租赁业务。从2013年至今,被告共欠原告4110元租赁费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归还。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年从事挖掘机设备租赁工作。2015年左右,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掘机,设备租赁费分360元/小时、450元/小时两种。2016年3月25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载明租赁费金额3990.29元,税率3%,税额119.71元,价税合计4110元,被告方工作人员在该发票背后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支付租赁费义务。在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租赁费411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411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违约金,系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原告莱西市迟福功建材经销部租赁费41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