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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包某与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115号原告:包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琴,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黄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