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3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胡国娟、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娟,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饶妍芳,徐大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3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国娟,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组织机构代码33021160302007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庄市兴庄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饶妍芳,该酒行经理。被执行人:饶妍芳,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徐大量,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胡国娟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饶妍芳、徐大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内酒及其它物品一批。申请执行人胡国娟受偿27931元,未受偿97332.5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兄弟金誉酒行、饶妍芳、徐大量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国娟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