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坤芦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证券营业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坤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
证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坤芦,女,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泛美大厦3楼。负责人:郭杨,系该营业部总经理。上诉人李坤芦与被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友谊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坤芦上诉认为本案审判程序违法,首先,我与其争议焦点是:业务争议;他们私自放大提升我融资杠杆,造成我巨额损失。我是普通股民,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诱我误入圈套,我案发至今,合同履行地业务,操作地,合同签定地全是该营业处,而不是深圳辖权,法院应是碑林区。他们系侵权行为,不属合同争议。其次,我签定合同在其营业地,硬把我用合同推到深圳,他们伪造合同。我无业,可个人信息栏写我月收入3OOO元,没文化,他们伪造大专学历,我认为有盗取公章之嫌,请法院明察。再次,我丈夫瘫痪卧床,女儿精神分裂症,行为失控,我被诱入圈套,血本无归,吃饭一家靠讨要借贷无门,我如真被逼、推到深圳,全家人身生命无保,如有不测,恐给对方及法院造成麻烦,使您们声誉有损。最后,根据民诉讼法律有关规定,系侵权,管辖权应是该辖区,我坚决请求在贵辖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权利义务的来源是上诉人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被上诉人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管辖的处分,当然约束被上诉人。上诉人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自然应当受到合同约定管辖的约束。因涉案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能够成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