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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25元进行了扣划,且已将该款兑付给了申请人,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92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