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国营与王秀芹、李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营,王秀芹,李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658号原告:谢国营,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王秀芹,女,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李天英,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营与被告王秀芹、李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晓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