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80号原告刘占国,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欣,现住扶余市。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占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