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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880号原告刘占国,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欣,现住扶余市。原告刘占国与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占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