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彦美、张玉霞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美,张玉霞,苏一豪,苏廉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353号原告:苏彦美,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张玉霞,女,1966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苏一豪,男,1989年1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原告:苏廉钫,女,1987年8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彦美,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8699751381L。法定代表人:王新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男,1981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敏,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霞、苏廉钫、苏一豪、苏彦美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玉霞、苏廉钫、苏一豪、苏彦美在本院依法通知补交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霞、苏廉钫、苏一豪、苏彦美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玉霞、苏廉钫、苏一豪、苏彦美负担。审 判 长 杨小霞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夏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