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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军虎与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鄞州云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虎,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鄞州云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278号原告:孙军虎,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鄞州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代表人:李文俊,该店董事长。原告孙军虎与被告宁波世纪百联超市有限公司鄞州云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