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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姚市照山饲料有限公司、杨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照山饲料有限公司,杨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照山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剑江村照山弄立交桥旁。组织机构代码:57053791-8。法定代表人:吴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国云,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照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04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的拆迁补偿款本院已发出扣留、提取裁定书,但实际提取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号内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