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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广宇危险驾驶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广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再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徐广宇,男,1988年7月3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梨树县,农民。于2008年7月17日,因砸四平市战役纪念馆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8年7月23日在治安拘留所脱逃,2008年7月29日回治安拘留所自首,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7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5日被逮捕;2008年11月5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2011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梨树县公安局治安拘留,2011年6月2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9月27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铁西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梨检刑诉(2011)341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广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梨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广宇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徐广宇涉嫌诈骗一案过程中,发现徐广宇在2008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08)西刑公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梨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2011)梨刑初字第316号案件过程中,徐广宇正处于前罪缓刑考验期内,遂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将所判缓刑予以撤销并实行数罪并罚。本院2017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1)梨刑初字第316号刑事案件判决形成于被告人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对被告人徐广宇判处缓刑确有不当。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吉0322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广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广宇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万发镇吕家岗村三社郭小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车牌号吉C277**(但当时挂的牌照是沈Y46008)。经过鉴定,徐广宇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6.56Mg/100ml。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徐广宇的供述、法医检验鉴定报告、归案情况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广宇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再审,被告人徐广宇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广宇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万发镇吕家岗村三社郭小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车牌号吉C277**(但当时挂的牌照是沈Y460080)。经鉴定,徐广宇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6.56Mg/100ml。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1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徐广宇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万发镇吕家岗村三社郭小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梨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法医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徐广宇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66.56Mg/100ml。3、被告人徐广宇供述,供认2011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其酒后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在万发镇吕家岗村三社郭小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综上,足以证明被告人徐广宇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宇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广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处罚及缴纳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再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梨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二、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公初字第97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徐广宇的缓刑部分;三、被告人徐广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 健审 判 员  赵艳萍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