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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吐林与袁春山、黄雄柱、袁春山、袁作忠 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吐林,袁春山,黄雄柱,袁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谢吐林,男,1958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春山被执行人黄雄柱。被执行人袁春山。被执行人袁作忠。申请人谢吐林与袁春山、黄雄柱、袁春山、袁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5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春山、黄雄柱、袁春山、袁作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吐林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雄柱,袁春山,黄雄柱,袁作忠,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春山、黄雄柱、袁春山、袁作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吐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春山、黄雄柱、袁春山、袁作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吐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