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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乐栓与李加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乐栓,李加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财保16号申请人郭乐栓,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申请人李加孝,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应县。申请人郭乐栓因被申请人李加孝向其借款200000元本金未归还,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工资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本人在应县南三环农业局临街楼东十号的房屋(应房字第871)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提出的申请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加孝的工资账户,卡号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太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