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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0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秀清与被执行人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075号之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齐秀清诉被告王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876号民事调解,确定被告王德龙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齐秀清货款人民币133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王德龙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齐秀清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德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王德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