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梦林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9刑初55号公诉机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梦林,男,1984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汉族,中专文化,南宁市南宁地铁4号线9工区项目部监理,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伯任,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邕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梦林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世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梦林及其辩护人陈伯任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梦林邀约被害人胡某出外散步。22时许,陈梦林将胡某带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大道开发区15号路旁边工地的一间废弃板房中,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并当庭举出了相应证据。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梦林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梦林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有悔罪认罪表现,属偶犯;彼此认识,犯罪情节一般。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梦林邀约被害人胡某出外散步。22时许,陈梦林将胡某带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大道开发区15号路旁边工地的一间废弃板房中,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胡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胡某于2017年1月17日2时59分向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报案,称被陈梦林强奸,当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立案侦查。2.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梦林出生于1984年1月3日,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梦林于2017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7年1月17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人员扣押了陈梦林的红蜻蜓牌无绳男子25码皮鞋一双、直板白底黑频华为荣耀手机一台。5.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1月17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侦查人员提取了陈梦林血样、胡某被害时所穿的内裤和卫生巾、胡某血样、胡某阴道分泌物。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收费票据、疾病处理证明书、伤痕照片、胡某手机QQ聊天记录拍照打印件等材料,证实被害人胡某于案发当天被害之前,与被告人陈梦林有过手机QQ聊天,以及被害后于2017年1月17日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医医院检查,病历记载其右下肢、右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及脸部皮肤擦伤的事实。医院检查结果与伤痕照片相吻合。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客户通信详单等材料,证实2017年1月17日2时59份54秒赵某,4号码为157××××1507的手机与110通话的记录,印证了胡某、赵某,4所述用赵某,4手机报警的事实。8.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公罗字(2008)084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梦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其案发前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陈梦林,后双方互留对方的手机号码并加了对方的QQ号。案发当天20至21时,陈梦林通过手机QQ聊天主动约其出去散步。其应邀后就在其居住的昌泰水立方小区会面,然后其坐着陈梦林的电动车在附近的马路闲逛。22时许,陈梦林带其来到龙岗开发区15号路邕宁高中对面工地后,又拉又推把其带进一间单层板房,对其先用语言挑逗,然后双手搂抱。其很紧张地表示不愿意,要往外走去。但陈梦林不让走,反而对其抱紧亲嘴并摸其胸部、臀部、下体。其使劲推开陈梦林,但都不能推开。其拿手机想打电话报警,又被陈梦林抢走。其用双手掐住陈梦林的脖子,想把陈梦林推开,反被陈梦林用手肘打中嘴巴,头部也被陈梦林用手肘顶靠着墙壁,还被陈梦林使劲扯头发并用语言威胁。其趁陈梦林脱裤子的时候想往外走,又被陈梦林拉回去。陈梦林继续强迫其,把其裤子脱至膝盖,又把其拽倒在地上,之后又把其半边裤子和鞋子脱掉,然后压在其身上。由于其一直不配合,又一直劝说,陈梦林的阴茎都不能勃起。过了好久,陈梦林将勃起的阴茎插入其阴道并抽插一段时间就起身了。其赶紧起身穿好衣服,直接往外走去。陈梦林还紧随一段路,说着对其负责之类的话。其没有答理。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后,其就叫醒邻居兼同事赵某,4,并将刚才的遭遇告诉了赵某,赵某,4叫其报警,其就用赵某,4的手机报了警。(三)证人证言证人赵某,4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凌晨2时许,其在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昌泰水立方小区9栋1601号房的房间里睡觉被敲门声叫醒,出来开门看见胡某满身脏乱,并哭着诉说自己被陈梦林强奸之事。然后胡某用其手机打110报警的事实。(四)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照片列表、情况说明,证实胡某和陈梦林彼此能够辨认出对方的事实。2.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陈梦林辨认的作案现场,与陈梦林供述作案现场和被害人胡某陈述被害现场的特征相一致。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月17日9时侦查人员依法对胡某被强奸的现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大道开发区15号路路边工地的一间板房进行勘查,从现场提取三枚烟蒂、三根头发、和一段纸巾的事实。(五)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南公刑鉴(DNA)字【2017】015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邕宁分局于2017年1月19日送检的胡某被强奸案检材作出鉴定意见为:现场提取的烟蒂、胡某的阴道分泌物、案发时胡某穿的内裤(带卫生巾)上检出基因座的基因型与陈梦林人体血样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现场提取的头发上检出基因座的基因型与胡某人体血样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梦林供述,证实其供认案发前通过工作关系认识胡某后,双方互留对方手机号码并加了对方QQ。案发当天20时许,其通过QQ约胡某出来散步。得到胡某答应后,其开电动车去到胡某居住的昌泰水立方小区,搭载胡某在小区附近兜风,然后来到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大道邕宁高中对面工地的一间板房内,对胡某表示其已经幻想着与胡某做爱几次了,不如让其搂胡某自己弄出来。胡某表示这样太冒进了但没有明显反抗。其就抱着胡某亲吻,并双手伸进胡某的裤子里摸弄胡某阴部、臀部,还摸到了卫生巾。然后,其用自己的阴茎在胡某的腿上摩擦,接着要求顶在胡某的大腿中间。胡某不愿意并想离开,还拿出手机想打电话。其害怕胡某报警,就抢走胡某的手机。在争抢手机过程中,把胡某的手机摔坏了,胡某很生气并要求其赔偿。其表示愿意赔偿。胡某情绪有所缓和后,其再次提出对着胡某自慰。其让胡某躺在板房里的地面上,并脱掉胡某的一边裤子,然后一边摸弄胡某阴部,一边自己自慰。因为太紧张,其阴茎很久都没能勃起,约一个小时就射精了,就把精液射到胡某的身上。其起身后,胡某没有擦拭被其射到身上的精液就穿起裤子,离开了板房。还供认其带胡某进入废弃的活动板房时,胡某是半推半就的。第一次要求用阴茎顶在胡某大腿中间时胡某有所反抗。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梦林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梦林犯强奸罪成立。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陈梦林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梦林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梦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梦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青彦达人民陪审员 罗远佳人民陪审员 陆明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春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