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兴辉诉何永会、王德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辉,何永会,王德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008号原告王兴辉,男,1934年8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何永会,女,1966年7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王德俊,男,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辉诉被告何永会、王德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兴辉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辉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函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