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再武与陈圣龙、陈圣阳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再武,陈圣龙,陈圣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再武,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理人:代某(系陈再武之妻),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涛,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傲,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圣龙,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圣阳,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陈再武因与被申请人陈圣龙、陈圣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7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再武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结果并未填平申请人的损失,还使被申请人受益。原审判决以54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有悖公平原则。案涉侵权行为与损失发生时间并不一致,认定被害人损失发生时间缺乏证据证明。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基于建造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错误。请求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所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拆迁时的补偿标准系适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政规发〔2011〕9号文,依该文件规定,西岗社区的住宅房屋拆迁价为2540元/平方米,其中原房补偿款440元/平方米、区位补偿款100元/平方米、购房补偿款2000元/平方米。陈圣龙、陈圣阳拆除陈再武的房屋构成侵权,应赔偿陈再武房屋的建造价值。一审法院参照上述拆迁补偿标准,判令陈圣龙、陈圣阳按照540元/平方的标准赔偿陈再武,并无不当。陈再武主张其应按2540元/平方的标准获得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再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