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6刑初22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云驾驶赣L×××××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河东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驶至博爱医院门口路段时,因王云调头逆行停车,未注意避让道路上行人张某,致使该车碰撞碾压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王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云驾驶赣L×××××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河东大道由西往东行驶,驶至博爱医院门口路段时,因王云调头逆行停车,未注意避让道路上行人张某,致使该车碰撞碾压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云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31日14分许,宜黄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宜黄县凤冈镇河东大道博爱医院门口路段车子压死了人。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31日10时14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宜黄县凤冈镇河东大道博爱医院门口路段车子压死了人,请交警速来。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指令后赶往现场,当时肇事司机王云并未在现场,经现场走访群众得知,肇事司机王云因考虑个人安全因素,乘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到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10时20分许,王云至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接受该大队民警讯问,其本人对此次事故供认不讳。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云作案时已成年,无犯罪记录。4、行驶证证实,被告人王云取得B2E类驾驶资格证。5、驾驶证证实,被告人王云驾驶的肇事车辆赣L×××××取得行驶证。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申请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云已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7、具结悔过书证实,被告人王云具有悔过表现。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河东大道博爱医院。到达现场时,死者头颅已粉碎。肇事司机王云不在现场,经路人说明,其坐车至交警大队投案。现场发现肇事车辆赣L×××××左前二轮有血迹。9、酒精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王云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超标。10、车辆痕迹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赣L×××××号重型非载货车专项作业车车头右侧所检见痕迹部位、高度、形态及粘附的血迹及疑似人体组织,符合该车在行驶中挤擦、碾压人体形成;全车各部机件、装置齐全有效,其技术性能均符合国家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系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脑毁损死亡。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行且未注意避让道路上行人,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为其母亲张某。1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1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他看见我店门口有一辆罐车停在那里,挡住了他店,于是他就走出去看,他想去找司机,但是没人,他绕过车头,到车子的右边,就看见一个人躺在地上,头也没了,脸也没看见,都是血。罐车右边第二、三排轮胎都有血肉迹,基本上知道就是这辆车压的。于是他就用手机打了110报警。15、被告人王云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1日10时5分许,他驾驶赣L×××××重型专项作业车从黄陂出发经过208省道准备沿抚八线回家,当时他驶过了宜黄大桥之后沿道路直行,他当时沿着右侧左边车道往前行驶,速度20码左右往前行驶,到了新农贸市场交叉路口位置,当时户总委托他帮其把票据带来新农贸市场旁边其开的被子店,当时他到了交叉路口,就停下车往左侧张望,看到了户总在新农贸市场附近,因为道路右侧路边停满了车,他就以5码的速度往道路左前方行驶,准备靠道路左边停车帮户总送票过去,在他靠边停车过程中,感觉车子后面颠了一下,他就立刻刹车下车查看情况,看到压死了人,他就立刻拨打122报警,之后他因为害怕被当地人殴打,他就立刻乘坐三轮电动车到宜黄县交警大队投案并且接受调查。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人王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云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云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庆明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