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霍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甲。被执行人:霍某乙,系原告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甲与被执行人霍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某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