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霍某甲与霍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霍某甲。被执行人:霍某乙,系原告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甲与被执行人霍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某甲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