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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虢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虢某某,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二环南段**号新荣基大厦*座*层***室。法定代表人鲁冰,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虢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陕0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虢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357元,诉讼费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退出执行程序。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请求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迅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8748元,执行费50元。对不足部分,申请人表示放弃,不再追要。双方再无其他争执。申请人已于2017年6月14日将案件款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