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20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