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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20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1年3月1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