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高丽莉与程小平、黄抒栩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莉,程小平,黄抒栩,梁一峰,黄陈平,福建省乐峰赤壁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福建乐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070号原告:高丽莉,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鹏,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程小平,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抒栩,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梁一峰,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陈平,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乐峰赤壁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565891-1.被告:福建乐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方厂一亭。组织机构代码证:09137001-4.原告高丽莉与被告程小平、黄抒栩、梁一峰、黄陈平、福建省乐峰赤壁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福建乐峰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高丽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丽莉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丽莉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