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成,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376号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家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武,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张静,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成都市凌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