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邓德利与王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利,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德利,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宁,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德利案款2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宁和案外人王君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白云源路1587号乔林新城27幢1单元302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12××12号,土地证号:桐土国用(××××)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志勇执 行 员 徐 康执 行 员 赖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如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