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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秦凤生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凤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秦凤生,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中心村广和龙组。被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本院在执行秦凤生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