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秦凤生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凤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秦凤生,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中心村广和龙组。被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本院在执行秦凤生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