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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建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院。被告人陈建明,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4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始,被告人陈建明驾驶车载“伪基站”(由电脑主机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天线一根,电源逆变���一个等组装而成,未经审批的,可以阻断手机接收正常信号,实现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功能的设备)的车牌为浙J×××××的小汽车在本市市区游逛,沿途给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违法代开发票的小广告短信。同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建明在本市迎宾大道江铃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并被查获上述“伪基站”。经查,陈建明利用“伪基站”发送小广告短信共计85598条,造成85598人次移动用户位于“伪基站”上无法做主被叫,通信被迫中断。另查明,“伪基站”设备电脑主机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NOKIA1112手机一部、TOE电源逆变器一个被西湖公安分局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伪基站设备照片、显示发送条数的设备留存图像照片���南昌无线电管理局鉴定意见、证人顾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建明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发送违法短信,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二、在案扣押的电脑主机等“伪基站”设备由扣押单位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揭水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