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会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会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会领,男,住西平县柏亭办事处朱洪八组28号。本院在执行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会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460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经审查,其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会领所有的位于XXXXXX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百度搜索“”